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学习、生活、休息秩序,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群体居住、学习、生活、休息的场所。在宿舍区域内,学生应当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制定的校纪校规;讲文明、讲礼貌、遵守社会公德;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豁达宽容。
第三条 学生应在住宿前仔细阅读学生宿舍管理实施细则,并填写住宿登记表,交纳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第二章 宿舍卫生
第四条 不得向窗外和公用部位吐痰、倒水、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头、酒瓶等杂物。
第五条 不得在墙上涂写、刻画和胡乱张贴。不在室内焚烧废纸。
第六条 学生宿舍的内务与卫生要求整洁、安全,垃圾袋装。每月末进行大扫除,并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每天的值日生工作由各寝室长安排与监督。
第三章 宿舍水电
第七条 住宿学生应当节约用水,安全用电。
第八条 禁止私自拆动电表,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严禁私拉电线、违章使用电器,一经发现,不论使用与否一律没收并依校规校纪处罚。若造成灾害事故,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学生寝室可以使用的电器为:性能安全合格的台灯、收放机、充电器、电脑、电视机、饮水机、落地扇、台扇、电吹风。其他电热器具不得使用。
第十条 每月月底由管理员根据每个房间的用电量,核算应收电费金额,次月月初应将电费交到管理员处,如有提前退宿的,应将电费结清至离校当日。
第四章 钥匙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在入住后,可领取本寝室钥匙一把。
第十二条 不得私自调换门锁和私自配钥匙;不得将寝室钥匙转借他人。不慎遗失钥匙应当迅速报告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并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另配钥匙一把,遗失者应当付钥匙工本费。如遗失钥匙而导致寝室失窃,由遗失钥匙者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学生离校时交还全部钥匙,若发生所交的钥匙与所用锁不配套的情况,则应当每把钥匙赔偿工本费二元。
第十四条 无特殊情况,学生宿舍管理部门不外借备用钥匙。学生必须借用钥匙时(本人居住寝室),须凭本人有效证件或者提供相关证明,还钥匙时归还证件。
第五章 宿舍安全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学生宿舍管理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的安全、卫生检查。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未经许可男、女生不得互串。不得私自调换宿舍。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来人员。
第十七条 宿舍楼6:00开门,23:00关门,学生23:00后进入宿舍楼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证件、有价票证、现金、存折、贵重物品以及学习和生活用品。
第十九条 提高安全防火意识,学生宿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有害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条 保持走廊及楼梯通畅,不得在走廊、楼梯、寝室内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乱物品,不得攀爬门窗。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宿舍楼内不得酗酒、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不得在宿舍内高音播放收录机、吹奏乐器和高声喧哗、起哄、扰乱周围环境。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不得随便动用设在宿舍楼里的消防设施,损坏应当照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 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开宿舍楼,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值班人员查验后方可带出。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予以追究。
第六章 住宿及收费
第二十六条 学生住宿由宿舍管理办公室根据名单统一安排。
第二十七条 学生住宿需缴纳住宿费,住宿费的标准按不同宿舍的住宿条件而定,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中途不予退住宿费。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登记住宿时应缴纳押金,退宿时根据结算情况退还。
第二十九条 寒暑假需要在校留宿的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管理室登记。
第七章 离校退宿
第三十条 学生毕业或因故中途离校退宿时,学生宿舍管理部应当对其使用家具及设备设施清点验收,并办理退宿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学生宿舍管理实施细则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凡原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实施细则相悖时,以本管理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本学生宿舍管理实施细则我们将根据在实践中执行的情况加以修订,以求不断完善。